台北市信德獅子會 關於本會
信德章程
台北市信德獅子會組織章程
84年6月6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
112年3月30日經本會第29屆會員大會修正過
113年6月29日經本會第30屆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過
113年7月11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
第1133090068號函核備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北市信德獅子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宗旨如下:
(1)人類博愛互助精神。
(2)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。
(3)尊重自由、啟發智慧。
(4)提倡社會福利。
(5)促進國家安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(1)不得違反法令、公共利益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(2)本會應符合宗旨之原則。
(3)本會不得有營利事業之項目。
(4)本會引導個人及團體參與社會服務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(1)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市或本市工作,贊同本會宗旨、已成年或有
行為能力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(2)榮譽會員:凡非設籍台北市或工作於台北市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
納會費(新台幣1萬元)後,即為榮譽會員,但不具被選
舉權、投票權。
會員名冊應報備主管機關備查 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
議時,得經理事會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
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(1)死亡。
(2)會員在外發生有損本會聲譽之情事者。
(3)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。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或口頭上並敘明理由向「本會」聲明退會,但應於2個月
前預告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「榮譽會
員」者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,及被派任活動之幹部人員之
義務。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。但會員人數超過300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在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
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訂定分區選舉辦法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
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
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
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1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2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(3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(4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(5)聘免工作人員。
(6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 7 )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
1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
員代表)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
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1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2)審核年度決算。
(3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 4 )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5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察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1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(2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3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4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(或秘書長)1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;依資格條件
遴選工作人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(榮譽會員)1人,顧問若干人其
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
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
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
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
一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
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(1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2)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(3)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(4)財產之處分。
(5)團體之解散。
(6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
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聯席會議(例會)每年至少召開15次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
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獲多數之同意行之
第三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
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15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
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
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1)會費:每年新台幣25000元。
(2)會員捐款。
(3)委託收益。
(4)基金及其孳息。
(5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
表,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、
會計報告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
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
未能及時召開時,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
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 四十 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變更時亦同。
信德獅子會內規準則
台北市信德獅子會內規準則
本條款經第17、21、24、27、28、29、30屆理、監事會提案經會員大會通過以下細則修正:
(1)參加信德獅友喜事賀禮每位2000元/二位3600元(交情特別者不在此限)。
(2)參加信德獅友喪事奠儀每戶1500元(獅齡六個月以上)。
(3)獅友傷病住院,會內致贈慰問金3000元、花籃或等值禮品,若直系親屬傷
病探視由會長決定。
(4)獅友新居落成、公司、工廠開幕等。本會贊助禮金八千元或等值禮品 (一生
一次),惟當事者需公開宴請獅友。
(5)區及選舉推派正代表順序:1.會長2.第一副會長3.秘書4.財務5.總管6.連絡
本會如果有區正職內閣、專區、分區主席則由最後排序者禮讓,但第一、二
順位不在此限。
(6)每屆上期每人加收600元,存入「訪韓補助金」專戶,作為訪問韓國姐妹
會交接典禮之補助,以鼓勵正式會員獅友踴躍參加,且補助金額依照繳交訪
韓基金年比率發放。
(7)新會員若未繳交會費,由推薦之獅友於當屆結束前代為繳交第一年之費
用。至於是否應繳全額會費或僅繳當屆上繳300A2區之基本費用,則由理監
事開會決定。
(8)參加信德獅齡屆滿二十年獅友(正式會員且獅齡未中斷者),由信德基金頒贈
六千元以茲祝賀。 若欲上繳美金650元取得國際縂會「終身會員」資格,
則由私人付款。
(9)保留會籍者及顧問,每年可受邀參加之例會為交接典禮、第一次擴大例會、
中秋晚會、新春團拜(或尾牙)共四次。每年登山、運動大會歡迎獅子家庭
成員踴躍參加。非正式會員參加餐會(例會)每次須註冊800元/人。
(10)關於國內旅遊:正式會員只負擔住宿費用,旅遊第一天早餐及其他費用(例
如旅遊伴手禮)概由會內支出。非正式會員參加旅遊則需自付全額旅費。
若有捐款則依照專款專用原則。
(11)會員入會後第一次擔任本會會長(已繳清會費及職務捐)‧則由本會基金頒
發其推薦人(限本會正式會員)六千元以茲獎勵。
(12)信德每年參加友會交接,須以來信德交接註冊為主,參加母會、子會、
台北友聲,宜蘭統冠兄弟會、宜蘭三星友好會、新竹仁德友好會,註冊費
皆由新任屆公費支出,並由新任屆秘書安排出席人員。其餘參加友會交接
之獅友(包含會長),自行負擔註冊費。韓國姐妹會來訪,歡迎會或歡送
會(兩者擇一)及其交接認桌皆由當屆公費支出。
(13)每屆會長私人支出項目如下:
1.職務捐八萬、訂做新制服(亦可不做)、請益餐會。
2.交接典禮:長官桌、親友桌、親友捧花、交接紀念品、獅友
伴手禮、工作點心、音響及表演經費。除親友桌、捧花及
表演經費除外,同意由新任屆報公帳,若韓國姐妹會有二
次會(如卡拉OK歡唱)則由上下屆會長平均分攤費用。
3.綜上決議如新任屆經費不夠支出,全由新任屆會長概括承
受。
備註:1.會長贈送同屆姊妹會、兄弟會會長之禮物則由公費支
出,上限3500元。
2.會員生日禮金及中秋節禮盒皆由公費支出。
3.現任會長及接任會長互贈紀念品8000元上限,皆由兩
屆公費支出。
(14)三萬元內社服金可由當屆會長自行決定,惟須先於理監事會
議報備。
(15)為鼓勵新任會長為獅友服務,所有前會長及榮譽會長(以戶為
單位)每屆贊助第一次擔任新會長三千元社服金。
(16)本會基金每屆提撥3萬元,作為社會服務專款專用,並經理
監事開會同意後方可動用。
(17)本會會費總收入七成作為會務運作,三成社會服務,並從七
成會務運作金提撥3%轉入信德基金。
(18)跨屆各項文具用品(如收據、名冊、及獅子衣),其印製經費由
基金支出。
(19)每一會員每年應繳國總會常年會費,300複合區,300A2區等各項
費用,依據其規定,全年分二期,由本會代為繳納之。
(20)正式會員每年應繳會費(含社會服務)新台幣二萬五千元,應於9
月底前繳清。
當屆會長除依前項繳費外,並另捐社會服務金至少8萬元,前會長
回任會長職務金為伍萬元,其他會員額外捐贈尤所歡迎,並應報請
表揚。